关于召开“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和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登记时间及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5日22:00止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参会的依据。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述登记时间内添加微信号:15606131306进行登记。
3、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登记之日起,至2020月6日9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微信、邮件或者邮寄方式送达的签字捺印的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登记时可一并提交表决票)。
4、会议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微信、电子邮件、纸质书面投票(表决样式见附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①个人投资者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机构投资者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指定委托的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王键
联系电话:15606131306
微信:15606131306
电子邮箱:15606131306@163.com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B1902室
邮编:215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在微信(发送表决票时)、电子邮件名、纸质信封表面或快递单据中标明:“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粤能公司融资后还款的议案》(即议案一)、《关于授权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即议案二)(见附件)。
三、表决说明
1、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或无法辨认或相互矛盾的,或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的,如各表决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意表决;如各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表决意见栏的选择项下选择一项签名并按手印。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请选择邮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充分考虑邮寄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四、计票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表决截止日后的次日(即2020年6月10日),若在表决截止日前,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权行使完毕,即以表决权行使完毕之日为准。
五、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2、《关于粤能公司融资后还款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关于授权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重要提示
1、请选择邮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纸面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和纸面授权委托书。
2、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已收到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签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收时间:
“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代表基金份额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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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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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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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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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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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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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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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能公司融资后还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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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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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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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议案,每一基金份额对每一提案有一票表决权,表决股数超过代表股数的则为废票。每一议案,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
2、表决意见应填写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否则为废票。
附件(议案一):
关于粤能公司融资后还款的议案
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
近日管理人正积极帮助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粤能公司”)再融资以便归还“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基金”)的委托贷款,且粤能公司已和意向投资方签署了融资意向协议,意向投资方正进行尽调和评审,故召开本次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决议:
同意粤能公司融资成功后归还委托贷款本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保障本金的情况下放弃基金收益、逾期收益以及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请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附件(议案二):
关于授权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
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
近日管理人正积极帮助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再融资以便归还 “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基金”)的委托贷款,虽然再融资已签署意向协议但考虑到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仍须对粤能及相关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
故召开本次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决议:
一、授权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
(一) 民事诉讼:
1、由上海裕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粤能公司、出质人、担保人发起民事诉讼,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各投资比例承担前期的诉讼成本。预计的诉讼成本(以诉讼标的1.2亿元估算)包括:1.诉讼费约641800元,2.保全费5000元,3.保全担保的保费约90000元,4.律师费预支付400000元,以上合计11368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上述费用的承担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全体基金投资人同意、则计算方式为:基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本金/87300000
元基金本金*1136800元。比如100万元份额应承担的费用为1000000/873000000*1136800=13000元。
(2)若部分基金投资人同意、则计算方式为:支持诉讼的投资人按比例分担,由基金管理人统计后另行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应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汇入以下指定账号:
户名: 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账号: 41601010010481767
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二) 追究刑事责任:
若发现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刑
事责任。
(三) 参与出资的投资人的保障措施:
1、基金清算或基金财产分配前,基金管理人将上述垫付的费用及(参照基金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优先返还给出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本次诉讼启动后,基金管理人可应部分投资的人提议,另行召集并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以修改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财产分配方案,以优先保障本次参与出资的投资人的分配权。
(四)诉讼费用说明:
发起诉讼需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收取、按诉讼标的计算;保单保费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市场价收取;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预计采用半风险收费方式,先支付不超过40万元的费用,再根据到账金额收取2%的提成。除了本次诉讼,律师仍提供再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控服务,避免资金到帐后无法实际用于归还基金投资人。
二、再融资还款与诉讼的衔接:
本次会议的议案一针对再融资成功后的还款事宜进行了决议,因此存在融资成功而完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的可能。但该二者可同步进行,意向投资方已了解粤能公司的负债情况,因此诉讼并不增加其债务,若诉讼过程中融资成功,则可进行撤诉或者和解。因为引入第三方融资成功还款而撤诉、和解的情况下,律师费的提成部分不支付,但若由律师主导或引荐的第三方,仍须支付费用。
请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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