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议案二):
关于授权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
限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
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
近日管理人正积极帮助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再融资以便归还 “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基金”)的委托贷款,虽然再融资已签署意向协议但考虑到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仍须对粤能及相关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
故召开本次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决议:
一、授权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法律措施:
(一) 民事诉讼:
1、由上海裕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粤能公司、出质人、担保人发起民事诉讼,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各投资比例承担前期的诉讼成本。预计的诉讼成本(以诉讼标的1.2亿元估算)包括:1.诉讼费约641800元,2.保全费5000元,3.保全担保的保费约90000元,4.律师费预支付400000元,以上合计11368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上述费用的承担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全体基金投资人同意、则计算方式为:基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本金/87300000
元基金本金*1136800元。比如100万元份额应承担的费用为1000000/873000000*1136800=13000元。
(2)若部分基金投资人同意、则计算方式为:支持诉讼的投资人按比例分担,由基金管理人统计后另行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应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汇入以下指定账号:
户名: 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账号: 41601010010481767
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二) 追究刑事责任:
若发现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刑
事责任。
(三) 参与出资的投资人的保障措施:
1、基金清算或基金财产分配前,基金管理人将上述垫付的费用及(参照基金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优先返还给出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本次诉讼启动后,基金管理人可应部分投资的人提议,另行召集并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以修改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财产分配方案,以优先保障本次参与出资的投资人的分配权。
(四)诉讼费用说明:
发起诉讼需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收取、按诉讼标的计算;保单保费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市场价收取;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预计采用半风险收费方式,先支付不超过40万元的费用,再根据到账金额收取2%的提成。除了本次诉讼,律师仍提供再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控服务,避免资金到帐后无法实际用于归还基金投资人。
二、再融资还款与诉讼的衔接:
本次会议的议案一针对再融资成功后的还款事宜进行了决议,因此存在融资成功而完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的可能。但该二者可同步进行,意向投资方已了解粤能公司的负债情况,因此诉讼并不增加其债务,若诉讼过程中融资成功,则可进行撤诉或者和解。因为引入第三方融资成功还款而撤诉、和解的情况下,律师费的提成部分不支付,但若由律师主导或引荐的第三方,仍须支付费用。
请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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