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 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
尊敬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 会议注意事项
1.参会登记
2.会议主要方式及使用指南(图示)
说明:
此次会议以腾讯会议接入形式参加,腾讯会议使用指南如下:
(1)手机端下载腾讯会议APP或电脑端下载腾讯会议软件并安装。
(2)使用微信账号、QQ或手机号等方式登录。
(3)点击加入会议,搜索相关的会议ID(编号),修改自己的入会姓名为本人的真实姓名,如为代理人的,修改为“代理人姓名(被代理人姓名)”的格式。
(4)进入会议后打开摄像头以及麦克风,并且确认自己的手机不处于静音状态。
(5)此次会议在正式开始前一周会安排在腾讯会议进行程序、摄像、收音设备以及网络的调试,本次调试的会议号码届时会进行通知。
3、时间节点
参会登记: 会议测试:正式开会: 投票截至日:计票日:
二、 会议召开背景
截止本通知发出日,“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基金”)项下的委托贷款已到期,投资的标的企业粤能(房县)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能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涉及大量案件,无法按期兑付本基金。鉴于本基金其他担保措施未实施,各担保人的担保也即将到期,为减轻投资人的损失,必须启动诉讼。为了尽快的落实本基金的诉讼及后续分配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苗海投资-国网电费收益权贷款稳赢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决定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三、 本次会议的方式及效力
1. 会议召开时间及方式: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 19 时整以线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我司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上述时间以腾讯会议接入形式参加,腾讯会议接入方式为:腾讯会议(会议号码前一天以短信或微信形式通知)。
2. 会议登记时间及方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止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的《会议通知回执》,书面确认对会议相关事项已知晓,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参会的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按照本次会议通知提交的,视为出席了本次会议。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签署后的《会议通知回执》在上述提交时间内添加指定微信号进行登记,并快递至我司指定委托收件人地址进行登记。
指定微信号:18606219575(昵称:小亭 微信号:Chutingsuzhou)
指定人员联系方式和地址为:
收件人: 赵长庚、韩富平
联系电话: 17625389900(赵)、18556977094(韩)、0512-85556086
邮寄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座1501室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的,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其近亲属或律师参加本次会议,但需出示代理人委托手续及相关身份证明。
四、 本次会议表决的提交
1. 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2. 本次会议表决之书面意见的提交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4 日 (【 21 】时, 含)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17 】时, 含)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我司指定收件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签字的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登记时可一并提交表决票。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放弃表决。
3. 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以下二选一):
(1)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手续及相关身份证明)与我司指定人员视频连线方式选择并签署表决意见,并将签署后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提交时间内通过邮寄方式快递至我司指定地址。邮寄时请备注:苗海基金稳赢一号议案表决票。指定人员联系方式和地址为:
收件人:赵长庚、韩富平
联系电话: 0512-85556086
微信: 17625389900(赵)、18556977094(韩)、0512-85556086
邮寄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座1501
(2)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手续及相关身份证明)于我司指定地址进行现场提交,指定地址为 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座1501 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
五、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即议案一,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二)
2. 《关于本基金诉讼相关费用的议案》(即议案二,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三)
3. 《关于本基金本金及收益回款分配的议案》(即议案三,议案内容详见附件四)
六、 表决说明及生效
1.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或无法辨认或相互矛盾的,或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的,如各表决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意表决;如各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为准,先送达的表决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通知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请选择邮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回执、表决票、委托手续等书面文件时,充分考虑邮寄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6. 关于议案一和议案二,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含1/2)的以上表决通过后,该决议合法并生效。关于议案三,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含2/3)的以上表决通过后,该决议合法并生效。
七、 计票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表决截止日后的次日(即 2020 年 11 月 1 日),若在表决截止日前,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权行使完毕,即以表决权行使完毕之日为准。
八、 出席人员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专项组律师
九、 会务其他事项
1.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本司指定的委托人:
联系电话及微信:17625389900(赵)、18556977094(韩);
联系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座1501室;
基金管理人: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知日期: 2020 年 9 月 22 日
附件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回执》
附件二:《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
附件三:《关于本基金诉讼相关费用的议案》
附件四:《关于本基金本金及收益回款分配的议案》
附件五:《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二
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清收方案:
1、民事诉讼:由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动诉讼,以上海裕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裕立中心”)为原告起诉粤能公司,要求粤能公司及保证人归还基金投资人投资款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调解、起诉。
2、破产(含重整)方案:申请破产、在全国范围内引入上市公司等投资方进行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以全方位手段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其他:清收过程中发现融资方及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主张。
二、律师事务所及委托权限:
经多方选择,现委托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为案件代理人,负责基金的整体清收处置。委托权限为:
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裕立中心委托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保全、提起诉讼,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申请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等执行程序所有权限,代为申请破产、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和解等破产程序所有权限,代为提起控告、刑事和解等刑事程序所有权限,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若关乎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需要与沟通代表进行确认,必要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三、沟通代表:
为提高沟通效率,同意由本次会议选举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2人,授权委托代表与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处理、沟通此次整体处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费用、协商清收方案等)。沟通代表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必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与律师事务所直接沟通。提议沟通代表名单:
姓名: 持有本基金份额: 联系方式:
姓名: 持有本基金份额: 联系方式:
四、本会议决议生效后,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即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附件三:
关于本基金诉讼相关费用的议案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于《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关于本基金诉讼相关费用的议案内容如下:
一、预估诉讼费用标准:
暂时按照起诉金额41597815.65元来计算(借款本金3000万元,欠息11597815.65元(包括利息、罚息,其中:利息2597815.65元,罚息900万元),共计41597815.65元。(欠息暂算至2020年7月5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其中诉讼费为249790元,保全费为5000元,保险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约30000元。
上述费用合计约284790元,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
二、律师费用标准: 采用“基础费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前期基础收费5万元+实际获得财产利益*10%。以上费用包含本案所有法律程序。此外,律师事务所本身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实际获得财产利益指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所有财产利益(指实际到账款项等)。
三、费用承担:上述诉讼费用和前期律师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垫付,作为基金维权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垫付金额为:单个垫付费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垫付费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和*需垫付的费用)
四、 费用说明:
发起诉讼需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收取,按诉讼标的计算;保单保费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市场价收取;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采用半风险收费方式。以上垫付费用垫付人应统一汇入下列指定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除了本次诉讼,律师仍提供再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控服务,避免资金到帐后无法实际用于归还基金投资人。律师费达到支付条件时,若基金存续的,上述律师费用作为基金合同第41条所列的费用,纳入基金成本,获得财产利益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若基金解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财产利益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无故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需按照未付款项支付日千分之一资金占用费。
五、 本会议决议生效后,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即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附件四:
关于本基金本金及收益回款分配的议案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于《关于本基金整体清收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本基金诉讼相关费用的议案》,关于本基金本金及收益回款分配的议案内容如下:
一、该案部分财产担保期限即将到期,部分投资人没有垫付诉讼费用等,无法启动诉讼。为确保上述议案中所述费用顺利筹集,使得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保障垫付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足额(金额为:单个垫付费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垫付费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和*需垫付的费用)垫付诉讼费用及基础律师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分配本息及其垫付的费用。分配顺序为:垫付的费用、风险律师费、垫付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息、其他未垫付基金份额持有人本息 。
二、本会议决议生效后,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即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